江财预〔2019〕47号
各市(区)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2017〕53号)规定,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9〕96号),核定你市(区)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剔除江财预〔2018〕91号文已下达资金后,结合市本级预算安排情况,本次下达你市(区)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02)”科目。
各地在资金分配中,对纳入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的镇,要给予合理倾斜支持。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并在10月31日前将分配办法和结果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
附件: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