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18〕147号
台山市、开平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安排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8〕230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农〔2017〕30号)要求,现就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调整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对粤财农〔2018〕20号(江财农〔2018〕24号)文下达的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进行调整(详见附件)。本次调整涉及到退回资金,请相应追减有关市(县)2018年度“23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资金通过2018年度批复决算资金清算收回,并在当年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请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请有关市(县)在收文后尽快将资金转下达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资金转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农业科)备案。
三、此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四、请各有关市(县)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并与相应主管部门衔接区域绩效目标。请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调整安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市农业局、台山市、开平市农业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