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18〕65号
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18〕113号)精神,现将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三批,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列2018年度“农林水支出—水利—其他水利支出(21303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分类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的支出内容,各地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完成任务,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附件: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三批)安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江门市水务局,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水务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