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18〕10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17〕372号)精神,现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详见附件)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请收文后尽快将资金下达给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四、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的支出内容,各有关市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五、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农林水支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213030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各有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