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18〕21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现提前下达2018年农业发展市级资金给你们(农业方向,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按附表有关要求列入2018年度相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安排给市直单位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年度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核定情况或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和《关于提前通知对市县转移支付指标问题的通知》(粤财预〔2010〕189号)的要求,及时做好指标安排和分解下达工作,并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列本级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三、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发展(农业方向)有关工作。请收文后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附件中确定项目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市(区)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据实列支,确保完成任务。
四、请农业、金融局(办)、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应负担的保费,及时支付承保机构各级财政的保费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示公告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以及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按附件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挤占、截留或挪用等行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18年农业发展市级资金(农业方向第一批)安排表
2.提前下达2018年农业发展市级资金(农业方向第二批)安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金融局(办)。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