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视频解读:《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2022年11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4号),进一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要求。
二、制定目的
为适应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工作流程,并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增加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和探索自动驾驶试点等创新做法,我市适时制定出台《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制定依据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二)《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4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4个章节31条组成,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四大章节。
(一)明确有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1.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及自动驾驶试点的定义。
2.明确申请主体、驾驶人、车辆应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二)明确工作机制及管理机构职责
1.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事项。
2.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分工。
(三)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批流程
1.明确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车辆、驾驶人的申请要求。
2.明确开展远程道路测试和远程示范应用的主体、车辆、驾驶人的申请要求。
3.明确探索自动驾驶试点的主体、车辆、驾驶人的申请要求。
4.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包括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在申请、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续期、增车、变更信息等环节的审批流程。
(四)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有关规定
1.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号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驾驶人、载人载物、车辆等方面的管理,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上级规定执行。
2.明确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位置、车身标识等要求。
3.明确相关数据及网络安全要求。
4.明确事故处置及事故分析上报要求。
5.明确定期开展阶段性总结的工作要求。
五、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