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经合法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咨询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全程佩戴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名字或名称;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上旬前向法制机构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法制机构汇总成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对外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四条 各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于规定的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三个月,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取下列的方式公开:
(一)网站公开。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本单位网站为主要公开载体,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江门网等为辅助载体,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二)办公场所公开。在办公场所、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媒体公开。运用微信、APP等新媒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对认为有必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机构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经审批后再行发布,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公开了第十一条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撤下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