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经合法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范围由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由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实施(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及其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运用,按照要求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执法行为全过程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全记录。
第七条 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文书,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按权限报批。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立案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执法机构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
第十条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或实施证据保全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文书和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经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留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文书及委托文书;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等文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外)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说明。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文字和音像记载启动理由、标的和形式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审核机构审核文书应当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审批记录包括承办人员、执法机构及机关负责人意见和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签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签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采取该方式送达的,应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邮寄送达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机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章 简易程序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行政执法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章 音像记录的规范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环节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七)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记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三十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后,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归档。
第四十条 现场执法记录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并交至单位的专门人员,由单位的专门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集中储存到指定的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交至专门人员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四十二条 专门人员在指定的存储器中对音像记录进行储存时,应该按照执法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进行分类登记存储。
第四十三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云储存等方式,归档附卷长期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云储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活动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后,不得查阅。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机关根据需要查阅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一、文字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 场合 | 记录内容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记录人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案件来源 | 无 | 案件线索来源情况(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简要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 | 发现案件线索 | 经核查进入立案程序 | 执法 人员 | |
2 | 行政处罚 | 立案 | 无 | 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简要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 | 线索核查完毕决定立案时 | 立案审批完毕 | 执法 人员 | 单位负责人意见为可选记录内容 |
3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现场检查(勘察) | 1.检查(勘察)起止时间、检查(勘察)地点、检查(勘察)内容; 2.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3.见证人基本情况; 4.检查人、记录人基本情况,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5.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询问内容与检查内容相关; 6.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7.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检查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 开始现场检查(勘察)时 | 现场检查(勘察)完毕 | 执法 人员 | 见证人基本情况、询问内容、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为可选记录内容 |
4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调查询问 | 1.询问起止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姓名、执法证号; 2.被询问对象基本情况; 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4.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内容相关,记录详实; 5.陈述、申辩的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 7.被询问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被询问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 开始询问 | 结束询问 | 执法 人员 | 陈述、申辩的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为可选记录内容 |
5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抽样取证 | 1.通知书上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的法律依据,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抽样取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特征等; 3.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有被抽样取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签署日期,执法人员签名、签署日期; 4.在抽样取证记录上记载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执法证号、当事人、抽样物品、抽样方式、抽样情况、样品封存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 | 通知抽样取证 | 抽样取证结束 | 执法 人员 | |
6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实施的理由、法律依据、物品名称、数量、方式、地点、期限; 3.承办机构意见; 4.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出现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结束 | 执法 人员 | |
7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决定) | 1.实施理由、法律依据; 2.保存方式、地点、期限; 3.告知复议、诉讼途径; 4.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5.物品清单记录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6.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签署日期。 | 无 | 无 | 执法 人员 | |
8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 第五条 处理的法律、处理结果; 第六条 告知复议及诉讼途径; 第七条 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第八条 物品清单记录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 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签署日期。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到期 | 物品处理完毕 | 执法 人员 | |
9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委托) | 1.受委托鉴定机构主体名称; 2.鉴定物品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3.鉴定要求; 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及委托时间。 | 无 | 无 | 执法 人员 | |
10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期限告知) | 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情况、种类,告知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强制措施的顺延期限。 | 无 | 无 | 执法 人员 | 该情况适用于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前已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11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责令改正 | 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告知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期限、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 | 执法 人员 | |
12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调查报告 |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查时间、案件承办人; 2.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等次的理由和依据; 3.拟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 | 调查取证完毕 | 完成调查报告 | 案件承办人 | |
13 | 行政处罚 | 法制审核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由; 3.承办机构、送审日期; 4.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5.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审核结论。 | 承办机构提交审核 | 法制审核完成 |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 | |
14 | 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 | 无 | 1.案由、当事人、讨论起止时间、集体讨论原因; 2.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列席人的姓名和职务; 3.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4.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5.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6.结论性意见; 7.出席人员签名。 | 集体讨论开始 | 集体讨论结束 | 记录员 |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为可选记录内容 |
15 | 行政处罚 | 听证告知 | 无 | 1.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2.送达文书记录。 | 处罚建议审批完毕 | 听证告知书送达 | 执法 人员 | |
16 | 行政处罚 | 听证通知 | 无 | 听证通知告知案由、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回避权利、申请回避和延期的期限、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通知送达情况。 | 当事人申请听证 | 听证通知送达 | 执法 人员 | |
17 | 行政处罚 | 听证笔录 | 无 | 1.案由、起止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听证请求; 4.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5.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 6.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其他参加人的审阅确认意见,并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签名或者按压指印,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 | 开始听证 | 听证结束 | 书记员 | |
18 | 行政处罚 | 听证报告 | 无 | 1.案由、主持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基本信息、听证起止时间、地点;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听证会基本情况; 4.案件事实与理由; 5.处理意见及建议。 | 听证结束 | 作出听证报告 | 执法 人员 | |
19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审批 |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的主要事实、建议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2.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3.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案件承办人签名; 4.承办机构审查意见和负责人签名; 5.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6.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和签名。 | 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自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后;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法制审核后 | 审批结束 | 执法 人员 |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是可选记录内容 |
20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决定 | 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自由裁量依据、违法行为程度的界定、决定内容、履行决定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权告知、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结束 | 决定书送达完毕 | 执法 人员 | |
21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 无 | 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等 | 处罚决定书送达完毕后 | 当事人按照处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 执法 人员 | |
22 | 行政处罚 | 执行 | 罚没财物处理审批 | 1.当事人基本信息; 2.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3.没收物品及数量; 4.处理方式; 5.承办人意见; 6.承办机构意见; 7.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8.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作出处罚决定 | 审批结束 | 执法 人员 |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为可选记录内容 |
23 | 行政处罚 | 执行 |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 | 1.案由、行政处罚文书编号、当事人; 2.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 3.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 4.承办人员意见; 5.承办机构意见; 6.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当事人申请 | 审批结束 | 执法 人员 | |
24 | 行政处罚 | 执行 |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 | 1.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文书编号 2.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3.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期数、每期金额。 | 无 | 无 | 执法 人员 | |
25 | 行政处罚 | 案件移送 | 审批 | 1.案由、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受移送机关; 4.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5.移送理由; 6.承办人意见; 7.承办机构意见; 8.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9.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发现案件不属本单位管辖或者涉嫌刑事犯罪 | 审批结束 | 执法 人员 |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为可选记录内容 |
26 | 行政处罚 | 案件移送 | 正式移送 | 立案时间、案由、移送理由、移送依据、案卷数量、涉案物品清单等 | 移送审批结束 | 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 执法 人员 | |
27 | 行政处罚 | 案件移送 | 送达 | 送达时间、案由、移送文书、案卷数量、行政执法主体签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移送审批结束 | 案件送达 | 执法 人员 | |
28 | 行政处罚 | 结案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由、立案时间; 3.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 4.案件简要情况; 5.行政处罚内容; 6.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7.附有关行政处罚文书; 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9.承办人意见; 10.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11.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 归档之前 | 执法 人员 | 1.如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待复议诉讼结束后再予以结案; 2.附有关行政处罚文书指罚没票据、罚没收据、涉案财物后续处置凭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等 |
29 | 行政强制 | 审批 | 无 | 1.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审批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等审批事项; 3.审批理由及法律依据:(1)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2)拟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3)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处理的,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4.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及签名、签署日期; 5.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选填); 6.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签署日期。 | 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单位负责人审批完毕 | 执法 人员 |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补批; 2.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才需法制机构审核。 |
30 | 行政强制 | 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和期限; 3.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数量等; 4.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5.附载有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清单; 6.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7.送达回证。 | 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完成 | 送达文书 | 执法 人员 | |
31 | 行政强制 | 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 | 无 | 第五章 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六章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期限; 第七章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第八章 送达回证。 |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即将到期,有必要延长期限 | 送达 | 执法 人员 | |
32 | 行政强制 | 实施行政强制(现场记录) | 无 | 1.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实施时间、地点; 2.当事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到场情况; 3.告知事项: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告知; 5.陈述(申辩)情况; 6.现场处理情况; 7.附载有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物品清单; 8.附记载制作过程、当事人、取证地点、取证时间及证明对象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日期。 | 进入执法现场 | 退出执法现场 | 执法 人员 | 2的见证人基本情况、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为可选记录内容 |
33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简要内容; 3.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时间、处理方式、依据; 4.附载有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清单; 5.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 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作出解除等处理 | 处理完毕 | 执法 人员 | |
34 | 行政强制执行 | 催告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内容;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3.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 超过履行决定期限 | 送达催告书 | 执法 人员 | |
35 | 行政强制 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 | 无 | 1.案由、案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申请审批事项; 4.审批内容及法律依据;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6.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7.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决定书 | 单位负责人审批完毕 | 执法 人员 | |
36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 无 | 1.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意见及行政执法主体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行政的内容、法律依据; 5.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 催告的限期履行期满 | 向法院提出申请 | 执法 人员 | |
37 | 行政检查 | 登记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3.案件来源信息; 4.登记日期、检查日期; 5.案件简要情况、行政检查内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6.承办人意见、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 无 | 无 | 执法 人员 | |
38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无 | 1.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检查内容; 2.被检查人对象基本情况; 3.检查人、记录人基本信息。有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4.现场检查内容、询问内容与检查内容相关,且记录详实; 5.询问内容、告知陈述、申辩内容; 6.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检查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 进入检查场所 | 退出检查场所 | 执法 人员 | 询问内容、告知陈述、申辩内容为可选记录内容 |
39 | 行政检查 | 抽样取证 | 通知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实施抽样取证的法律依据; 3.附有记录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清单。 | 确定了抽样对象 | 通知送达 | 执法 人员 | |
40 | 行政检查 | 抽样取证 | 记录 | 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员、执法证号、当事人、抽样物品、抽样方式、抽样情况、样品封存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 | 进入抽样现场 | 离开抽样现场 | 执法 人员 | |
41 | 行政检查 | 鉴定结果告知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鉴定结果、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报告; 3.复检权利告知; 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5.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行政执法主体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 | 送达鉴定书 | 执法 人员 | |
42 | 行政检查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 | 无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 3.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4.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5.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 | 发现违法行为 | 送达告知书 | 执法 人员 | |
43 | 行政许可 | 接收申请人材料 | 无 | 1.行政许可申请记载(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间及签名。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完成申请材料的确认 | 执法 人员 | |
44 | 行政许可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无 |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时间; 2.受理事项、许可完成时间; 3.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执法 人员 | |
45 | 行政许可 | 审核 | 无 |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请许可事项; 3.承办人意见、办理日期; 4.审核人意见、审核日期。 | 受理后 | 审核人审批完成 | 执法 人员 | |
46 | 行政许可 | 法制审核 | 无 | 1.许可事项、承办机构; 2.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日期; 3.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 承办机构审核完毕 |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 |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 | 许可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才进行法制审核 |
47 | 行政许可 | 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 | 无 | 1.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基本情况; 2.审查办理情况、许可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3.许可(不予许可)的内容; 4.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5.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 审核(法制审核)后 | 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 | 执法 人员 | |
48 | 各行政执法类别 | 调查取证 | 当事人提交材料 |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 当事人提交材料 | 当事人签章完毕 | 执法 人员 | |
49 | 各行政执法类别 | 调查取证 | 行政执法收集证据材料 |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取证时间、取证地点、证明对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 发现证据 | 固定证据完毕并经当事人(见证人)签章 | 执法 人员 | |
50 | 各行政执法类别 | 送达 | 无 | 1.邮寄送达: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2.公告送达: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 3.其他送达:送达文书名称、文号、送达地点、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送达日期、送达方式、拒收原因,受送达人、代收人、见证人、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作出文书决定后 | 送达文书 | 执法 人员 | |
51 | 各行政执法类别 | 归档 | 无 | 1.封面: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案号、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承办机构、承办人、登记日期、结案日期、归档人、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归档号、卷内页数; 2.案卷目录:材料序号、文书(材料)名称、页码、备注。 | 结案审批完毕后 | 移交档案室 | 归档 人员 | |
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 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环节 | 记录 方式 | 记录 场合 | 记录内容 | 开始 时间 | 结束 时间 | 记录人 | 存储 期限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抽样取证 | 录音、录像、拍照 | 抽样现场 | 1.出示执法证、告知来意,申请回避权利; 2.记录执法现场环境; 3.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抽样物品的包装、生产批次、规格型号等能确认物品特征的信息; 5.抽样全过程; 6.当事人确认抽样记录和签字的情况; 7.当事人不配合确认笔录及签字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进入抽样现场 | 退出抽样现场 | 执法 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6和7择一记录 |
2 | 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录音、录像、拍照 | 执法现场 | 1.出示执法证、告知来意申请回避权利; 2.记录执法现场环境; 3.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记录设备、产品、商品、合同、票据等需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结果的告知情况; 5.询问过程; 6.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7.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8.被检查人不配合确认笔录及签字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到达执法现场时 | 离开执法现场时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5和6为可选记录内容; 7和8择一记录 |
3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询问) | 录音、录像、 拍照 | 询问现场 | 1.出示执法证、告知来意、申请回避权利; 2.记录执法现场环境; 3.被询问人的体貌特征; 4.执法人员询问内容和被询问人陈述内容; 5.当事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6.当事人不配合确认笔录及签字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开始询问 | 询问结束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5和6择一记录 |
4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证据保全) | 录音、录像、拍照 | 调查现场 | 1.出示执法证、告知来意,申请回避权利; 2.记录执法现场环境; 3.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记录外观、规格型号、状态等能确认证据特征的信息; 5.固定证据的过程; 7.当事人确认证据和签字的情况; 8.当事人不配合确认证据及签字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到达执法现场 | 证据保全完毕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7和8择一记录 |
5 | 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 | 听证 | 录音、录像、拍照 | 听证会现场 | 1.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理由,双方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质证的情况等; 2.当事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3.当事人不配合确认笔录及签字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听证会开始时 | 听证会结束时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2和3择一记录 |
6 | 行政强制 | 实施(解除)强制措施 | 录音、录像、照相 | 执法现场 | 1.出示执法证、告知来意,申请回避权利; 2.记录执法现场环境; 3.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4.记录外观、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等能确认物品特征的信息; 5.记录实施(解除)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被实施(解除)行政强制的对象的存放地点; 6.向当事人交付文书的情况; 7.当事人确认签名的情况; 8.当事人不配合签名的情况,记录见证人确认笔录和签字的情况。 | 开始实施强制措施 | 实施(解除)强制措施完毕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7和8择一记录 |
7 | 行政许可 | 申请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申请现场 | 1.申请人或者受委托人的体貌特征; 2.身份确认情况; 3.办理申请的全过程等。 | 申请人或者受委托人提交申请 | 申请人或者受委托人离开申请场所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主要适用于重大股权变动备案、重大股权出质登记、个人身份真实性存疑的许可申请等 |
8 | 各执法类别 | 送达 | 录音、录像、照相 | 送达现场 | 1.送达的地点; 2.直接送达非当事人签收的,记录确认其与当事人关系的情况; 3.受送达人的体貌体征; 4.留置送达的,记录留置文书在当事人住所的情况,见证人见证的情况; 5.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的媒介、地点; 4.记录文书送达全过程及受送达人签收情况。 | 到达送达地点 | 送达完毕 | 执法人员 | 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保存不少于6个月,另有规定除外 | |
附注: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记录内容”的格式做好名称标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