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复字〔2021〕4号
申 请 人:冼**
被申请人: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乐怡路16号
申请人冼**(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市监罚决〔2020〕176号),向本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予以受理,于2021年5月20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