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市场主体属于企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市场主体名称。
市场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如申请使用名称,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携带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报市场主体名称。
办理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市场监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窗口咨询,联系电话:0750-3871058、0750-3871047。
附件: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功能介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