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2025〕25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清单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在管理事项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增加管理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
二、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江门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