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江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视频解读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江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清单》的制定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1年《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及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是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清单》,全面系统梳理司法行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及要求,明确分工职责和审核要求,能有效破解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问题,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减少执法纠纷,全面提升执法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清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条第(十二)规定: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按照上述原则,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粤府办〔2021〕13号)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及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二)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共包含11个事项,分别为:(一)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六)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七)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八)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九)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同时,明确审核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江门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750-388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