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了一批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下一步,开平分局将以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强化排污许可管理。
案例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某燃料加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开设的机制木炭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针对开平市某燃料加工店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万。
案例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某创铜业有限公司、开平市某宇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两家企业均从事铜棒加工制造项目,检查期间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污染物产生,虽然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逾期未完成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便投入生产并排放废气污染物。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针对开平市某创铜业有限公司、开平市某宇铜材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处罚人民币20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严格规定。在此,提醒各排污单位吸取以上企业违法行为的教训,知法守法,合法经营,配套完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办好相关排污许可手续,未领取排污证前不得开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