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开平市水口镇锐洁卫浴制品厂、开平市金天卫浴有限公司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6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开平市水口镇锐洁卫浴制品厂、开平市金天卫浴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