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平市鑫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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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开环罚〔2023〕13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依法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开环催〔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黎小姐,2235808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江开环催〔2024〕2号-开平市鑫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