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裕泰织染制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开环罚〔2025〕20、21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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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开环罚〔2025〕20号.doc
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开环罚〔2025〕2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