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计生局关于承接实施十四项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8〕172号),现将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承接实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等十四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接委托事项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三)放射诊疗许可。
(四)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六)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七)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
(八)《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承接下放事项
(一)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二)省卫生村评审。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四)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五)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三、实施时间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十四项委托下放事项,从2018年2月23日起由江门市卫生计生局实施。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
特此公告。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