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门市某购销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许可经营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4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门市某购销店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购销店未取得烟花零售许可,租用附近的1个仓库存放363箱、49件烟花用于销售经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对涉案烟花进行扣押,并对该购销店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购销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该购销店罚款40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烟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存放非法烟花的仓库处于集市中,周边有小食店、集贸店等建筑,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条件要求,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对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求的认识,有效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领域经营秩序、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案例二】某建筑有限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关键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3日,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光伏项目施工单位某建筑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尹某、史某)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未佩戴安全绳,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3.2.1 条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米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建筑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恩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项目经理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高处作业是工贸企业事故高发领域,违规操作(如未系安全带、未设置防护设施等)极易引发坠落、物体打击等严重事故。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从源头消除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本案“一案双罚”,既追究企业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建立自查自纠、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长效机制。例如,指导督促企业完善高处作业审批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形成可持续的安全机制。通过“执法+普法”模式,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格局,有效防范高坠风险,保障施作业工人员生命安全。
【案例三】鹤山市某线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关键词】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1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某线业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件。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内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易燃气体的积聚和缺氧等;此特点是造成有限空间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加上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概念的陌生,监护、救援人员相关知识的匮乏,盲目施救,因此有限空间事故极容易造成多人伤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对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主动采取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避免违法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台山市某燃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抽样检验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1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山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疑似危险化学品暂时进行封存,并对涉案物品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物料闭环杯试验闪点为<26℃,符合闭环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易燃液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要求,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中的规定,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放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该企业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典型意义】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领域严格监管,督促行业强化源头管控,警示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危化品储存规范,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杜绝重大安全风险,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物品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作为关键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
【案例五】江门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培训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上午,蓬江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员工(陈某洪)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查,陈某洪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执法人员当场予以纠正。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从源头上防范特种作业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