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5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等 4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江门市“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等检验类项目价格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等检验类项目价格表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