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