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粤医保规〔2022〕2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粤医保规〔2022〕2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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