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建〔2025〕24号)
一、制定背景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的规定,多年来我市商品房销售方式采取预售和现售并行。其中,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2013年8月30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在市区试行商品房现售。2019年7月24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在全市推行商品房现售,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于原办法有效期满,同时为解决车位(库)现售等矛盾纠纷投诉热点问题,提升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水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概述
《现售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商品房现售定义、职责分工、现售条件、不得现售情况、现售备案、现售方案信息、现售备案受理程序、现售备案变更、现售备案变更受理程序、车位信息公示要求、加强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商品房现售要求、车位(库)现售要求、现售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办法、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二)重点内容说明
1.适用范围和定义。《现售管理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车位、车库)现售管理。《现售管理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现售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五是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是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七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八是属车位、车库的,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3.现售备案及办理期限。商品房现售前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现售备案。现售备案区分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和未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两种类型,并明确相应提交资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变更及办理期限。对已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发生面积、价格、门牌及转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等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相应变更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加强车位现售管理。一是《商品房现售方案》需对车位(车库)的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或者租赁均价及价格范围等信息进行明确。二是做好车位(车库)现售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车库)的公告》,并做好拟销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销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三是明确车位(车库)的销售使用原则。车位(车库)现售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鼓励租售并举,以短期租赁形式租赁给业主使用。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商品房现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之日起十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位置核实信息公示情况,公示情况核实资料纳入现售备案的档案材料。
四、实施时间
《现售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50-383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