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冯社丙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九子沙管理区四村的新府集建字(1991)第14150131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社丙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