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对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条件、接入条件,取用水户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温等方面需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办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手续时,应对相关企业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进行审核。关于取水地点是否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能否接入管网,在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应征求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