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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5-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26
名称: 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江市监规字〔2024〕3号 JMBG2024045 发布日期: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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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图解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认定“轻微”,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做到依法履职,又要依法“免罚”,实现“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此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2月1日实施后,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之一,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作出多宗不予行政处罚,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等出台,清单有必要重新修订完善,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订形成《清单》。

  二、主要修订内容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清单》删除了法律依据已废止的10项证照管理类违法事项、需先行责令改正后才予以处罚的2项违法事项、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相同的13项事项,列举了5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相应情形即可免罚。

  三、修订《清单》重要意义

  《清单》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举措。制定《清单》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免罚方式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清单》同时也是回应企业关切,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促进职能转变,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执法绝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316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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